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制度规定>>正文
制度规定

 

安全稳定工作资料汇编(制度
2015-10-27 13:03  

安全稳定工作资料汇编(制度)

来源:贵州师范学院保卫处

贵州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校及各学院(部)、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强化和明确各部门信访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创建和谐校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个人、组织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及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我校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校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者走访等方式向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㈡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㈢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㈣遵守信访秩序,不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先向责任归属部门反映问题,并在学校各部门设定或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该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为3人,且应当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

第九条 信访人确需走访学校党政领导的,须经学校信访工作职能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内进行或由学校信访办公室予以接待。

第十条 信访过程中信访人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按要求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来信来访登记表》。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全校信访工作的协调部门,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责成一名领导负责信访工作,明确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兼职负责日常信访工作。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一名兼职信访协调员负责本部门日常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和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来信内容进行研究,调查、分析、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应当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承办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并报告上一级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信访问题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四条 处理信访事项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要求进行,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负责,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十五条 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一般信访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指定办理或者牵头办理,举报违反纪律的信访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受理;重要信访呈报校领导阅批,按校领导批示办理。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若来信来访人未先向归责部门反映问题,则由信访办公室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主要责任归属部门应牵头协调办理,确实是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信访事项,经主管信访工作的学校领导签批受理部门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助受理部门协调其他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和不按“归口办理”误访的信访人,学校党政办公室及各部门信访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的做好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内容和性质,劝其按规定到学校有关部门去反映问题,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认真接待,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七条 对上级交办、转送和本部门收到的实名举报或联名举报信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认真调查核实,办理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重要实名举报信访事项,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参与办理,并办出实效。对上级交办和转送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五章 信访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凡是以个人名义反映学校或某一方面工作问题,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均可以以群众来信的形式送校领导或相关部门。送达形式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或方式:一是直接送交学校党政办或各学院(部)、各部门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二是通过电子邮件传送党政办或相关部门信访电子信箱;三是是通过邮递方式递交。学校党政办将按照来信内容分类送交有关校领导阅批或直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学校各部门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应向学校党政办书面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直接到学校党政办进行信访活动的,学校党政办公室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转告相关部门,限期30日内作出处理,答复信访人并将信息反馈学校党政办公室,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信访人和学校党政办公室,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对在规定期限内,承办部门未能办结交办信访事项的,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催办,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向原办理部门或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不超过30日。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但应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党政办公室发现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可请承办单位、复查部门重新处理或直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越级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作;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以书面形式告之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情况,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严禁把上访内容转交或者传播给被指控部门或者当事人;任何上访信、电、上访内容以及信访人信息不能外泄;不能私自扣押任何上访信、电、上访内容;对涉及办事人员的信访,办事人员应回避。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㈠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㈡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的;

㈢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信访事项又不说明理由的;

㈣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况作以下处理:情节轻微的,由接待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通知其具体工作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围堵办公场所、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对在接待部门滞留并进行要挟的;对接待人员侮辱、殴打、威胁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部门的;

(四)破坏公私财物及其他违法、违规的。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方针,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组织和管理人,协助校长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安全管理按照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依法做好单位内部安全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面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 定期召开学生安全教育情况分析会,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和梳理学生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三) 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 发现安全事故苗头要及时上报学校,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学生中的各类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保卫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了解掌握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 督促、检查、指导校内各单位做好消防、安防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 加强校园的交通、车辆管理,对违规车辆进行查处。

(四) 加强门卫管理,对外来人员及车辆进行严格盘查、控制。

(五) 认真排查校内矛盾纠纷,做好调解处理工作。

(六) 督促、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放射源等物品的安全保管工作。

(七)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园网的监控和处置工作。

(八) 做好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备、水电系统防雷设施安全状况的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排除和整改。

(二) 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它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其纠正。

(三) 对户外公共区域、楼梯护栏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 做好防灾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预案。

第十二条 后勤集团、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要不定期深入食堂进行安全检查。

(二) 积极开展卫生防疫知识教育,检查指导学生开展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三) 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要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治。

(四) 要加强对学生集体宿舍的管理,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消防、治安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 要及时更换损坏的路灯和公共设备照明灯,尤其在行人通行较多的边缘路径要安装路灯。

(六) 严格把好学生宿舍楼门卫关,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准进出学生寝室。

(七) 要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逃生、自救、护救演练。

(八) 加强对所辖经营实体的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信息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规范重大学术活动,杜绝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在校内传播。

(二) 规范校园内文化宣传,杜绝各种不良信息在校园内传播。

(三) 加强校园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四) 对校园网络安全进行实时掌握,及时删除有害信息。

(五) 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 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三) 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应对使用危化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源等物品的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 对使用于日常教学、科研的危化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源等要进行安全指导和检查。

(三) 严格审批各单位使用危化药品、剧毒物品、放射源等各类物品的用量,并加强对存储物品的后期监管。

(四) 负责对过期、不使用的危化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源等物品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校内其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 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三) 积极组织实施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不定期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和上报。

(四) 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妥善处置各种安全意外事故。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都应当按照自己履行的管理职责,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学生管理部门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 要定期召开学生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掌握各种情况。

(二) 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学生非正常缺课和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系列学生安全信息,要及时掌握,并报告学校及其监护人。

(三) 对有特质、特定疾病或者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其它行为的学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好学生安全信息资料。

(四) 要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建立意外伤亡事故的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保卫部门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 要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以及人员、车辆登记制度,严禁将非教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禁止社会闲杂人员和校外车辆未经同意进入校园。

(二) 要制定严格的学生集体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

(三) 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对校内消防设备、设施以及安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

(四) 建立校园交通管理及巡查制度,严禁“三无”车辆进入校园,对违规车辆进行查处,划定校内停车位,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五) 建立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排查制度,严厉打击和预防校园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六) 对存放危化物品、剧毒物品、核放射源等物品的单位库存地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 要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老化或破损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二) 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要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后勤集团、医院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 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质定点采购和 索证、登记制度及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用水卫生状况,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

(二) 要建立集体宿舍巡查制度,对各种违规用水、用电及私拉乱接电源要进行教育批评和处理,不准将学校明令禁止的各种危险物品带入宿舍存放,不准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学生宿舍。

(三) 要建立重大疫情和群体性发病疫情报告制度,定期深入学生宿舍掌握了解情况,发现疫情及时控制。

(四) 要建立快速救治机制,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治。

第二十二条 宣传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 要制定和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 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对上网服务场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并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发现网络上有不健康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备份删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 要制定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 对初次进入实验室人员,要坚持安全教育在先,实验操作在后的工作原则,确保安全。

(三) 要制定危化物品进出库登记制度,专柜分类储存,严禁乱丢乱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其它各单位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要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安全工作。

(二) 要制定单位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和上报。

(三) 建立大型活动申报制度,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大型活动要进行申报,要有安保预案,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师生员工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尤其新生入校后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实验课程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燥、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工部要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集中住宿的学生进行防火、逃生、防盗等人身防护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常识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师生员工熟悉了解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主要针对地震、滑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要加强安全管理,科学预见,检查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大型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 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 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 要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担负的安全职责。

(四) 制定安全措施,配备相应设备器材,必要时请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五) 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督促安全隐患整改,组织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培训,并将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制度情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将场地或房屋出租给校外单位和个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开设商业网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学校礼堂、场地等租借给校外单位开展各种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陈旧楼幢、校舍及户内楼梯护栏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基建处要不定期对学校的危岩边坎,尤其是滑坡地段进行检查,建立危岩自然滑坡、雷击等各类灾害事故预警、处置机制,防止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在发生地震、滑坡、火灾、雷击、有毒污染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交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它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其它自然灾害时,应启动应急预案,按分工职责,及时组织教职员工参与抢险、救灾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实施救助。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稳妥地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师生员工伤亡等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学校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四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每年召开安全工作总结会,对在安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和上报的,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管理人进行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迟报、瞒报、漏报重大事故的。

(四)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及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学院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加强我校消防工作,有效地防止重大火灾的发生,保护学校和全校师生(教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建立在校领导领导下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组长(分管校领导兼)、副组长(学校保卫处处长)和成员(学校中层干部)若干名,负责全校防火安全领导工作。

第四条建立义务消防队,进行定期训练,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

第五条 严格实行分级管理。校各职能部门应有一名行政干部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 校领导防火责任制

(一)校长是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分管保卫工作校领导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六)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保卫处防火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全校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领导汇报,认真建议,督促解决。

  (四)定期对学校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具体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六)对学校义务消防队进行日常的管理和培训。

(七)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义务消防组织防火责任制

  (一)结合自身所学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保卫处。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培训、学习活动,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监督各学院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四)发生火险及时报告,并积极参加抢险。

(五)积极向本学院同学宣传消防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四章 校(园)建筑火灾预防

第九条 学校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重大工程时,必须同时落实消防供水、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等设施。

第十条 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明火,因施工等确需明火时,必须事先经学校保卫处批准,采取严密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通通道的畅通。建立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全校实行防火责任制。

第十三条 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

  (一)对我校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二)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领导。

(三)支持、配合学校保卫处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四)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建设人员应当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保卫处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六)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及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七)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八)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及检修等情况。

(九)学校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学校保卫处指定专人管理。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伤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学校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变动。

(十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章 校(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责令各学院、各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库房储存物资的性质,制订相应的安全制度。校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定期对全校各科室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食堂伙房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食堂用火、有电源的地方,应做到“人走火灭电关”。要落实专门负责该用火、用电地方的责任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

  第十七条 学校演播厅、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仓库)、各专用教室和重要科室等处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学校防火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十八条 易燃与易爆物存放场所应当分离,必须远离教学区或人员密集区,不准近距离作业。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第十九条 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第二十条 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电气线路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和“热得快”,禁止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电电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加强以下消防管理

(一)校内道路、楼房走廊、楼梯及安全出入口严禁堆堵,确保畅通无阻。

(二)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砸炮、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校。

(三)教学使用的各种电教设备,要注意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拔下电源插头,不许学生接触电源、开关和插座,以免发生危险。下班后,各办公室、教室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四)注意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用后要立即切断电源。

(五)学校及教室内禁止吸烟。

(六)每位教职工都要了解教室内干粉灭火剂或者水基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用途,同时教育学生不要接触和玩耍室内灭火剂。

第六章 校(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公共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储存、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管理人责任制。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领导责任制,对此项工作负责,并做好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审批把关。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使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和专用室,必须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校内举行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灭火措施,疏散路线、出口,以及应急措施等。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如检查电气线路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情况,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火源电源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以及控制活动人员总量等。

(三)在举办大型活动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申报一般应当包括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等。

(四)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负责落实,确保安全。

第七章 消防要害部位消防管理

  第三十条 消防要害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人员密集且财产集中的部位。保卫处应当对这些部位一定要制订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消防应当具体做到如下规范

  (一)禁止学生拾携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禁止在学校组织学生从事烟花、爆竹性质物品的生产。

  (二)加强实验室管理,对易燃易爆实验用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随用随领。

  (三)要有专人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四)严格校内用火管理,做好工作区间防煤气中毒管理。

(五)建立切实可行的消防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对伙房、锅炉房、仓库及实验室等要严格按照防火规定管理使用。

(六)对于寄宿的学生,要加强教育管理,尤其要加强宿舍防火安全。

(七)除此以外,应加强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室)、集体宿舍等重点场所的防火。因为这些地方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或有爆炸性质,火灾隐患大。学校内其它场所的防火措施,可参照有关消防要求制订。

第三十二条 教室和实验室防火要求

(一)普通教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容纳50人以上教室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课堂上用于实验的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控制用量,实验后应及时清除,不得在课堂内存放。

(二)化学实验室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挥发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要有不少于两个安全疏散门;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管理化学危险物品,实验剩余和常用的小量易燃化学危险物品,总量超过5kg的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内,少于5kg的应放在专人保管的金属柜中;向阳的房间应设置遮阳板或难燃窗帘,遇热易蒸发的物品,不应放在太阳照射到的地方;实验台上不能摆放与本次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的电热仪器。

(三)一般实验室内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领,不应积存。

(四)一般实验室的电炉放在专人管理的确定位置,电烙铁使用以后放在不燃支架上,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也必须设在不燃的基座上,且其散热孔不应覆盖或放置易燃物。

(五)实验进程中要有人看守,对于危险性大的操作,如半导体实验室中用有机溶剂煮硅片等,应备有湿抹布、石棉布等作灭火准备;以油为燃料的发动机实验室还要经常检查油路是否漏油,回路管中油的温度不能超过65℃,对于油管、油箱或油罐应有良好的导除静电装置。

(六)实验室用电量不能超过负荷,不得临时乱拉电线,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做好灭火准备。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和档案室防火要求

(一)图书馆和档案室建筑的耐火等级应采用一、二级。每座书库的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加以限制。图书馆、档案馆的阅览室不宜设在高层,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应设在四层以下;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在三层以下。

(二)图书馆、档案室内的复印、装订、照相及录放音像等部门不能与书库、档案库、阅览室布置在同一层内,若必须在同一层,应采取分隔措施。硝酸纤维底片资料不得储存在书库、档案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危险品库存放。书库、档案库是重点部位,与其他房间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其内部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书库、档案库与其他直接相通的门做成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门,用于发书和发档案材料的门窗应为耐火极限高于0.75h的防火门窗。

(三)两个书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应大于0.8m。主干线通道大于1~1.2m,贴墙通道可为0.5~0.6m。书库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

(四)电气设备方面除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规定,电气线路全部采用加金属套管保护的铜芯线外,还须注意书库、档案库内宜采用距离可燃物50m以上的吸顶白炽灯泡照明,灯座应位于走道上方;采用荧光灯时,为严防整流器过热起火,不能把灯架直接固定在可燃构件上;严禁用碘钨灯照明,以及在库房内使用各种家用电器、设置配电盘;人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五)严禁在书库、档案库、阅览室及目录检索室等处吸烟。

(六)图书馆、档案馆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装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大型图书馆、档案馆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重要的书库、档案馆还应安装相适应的自动灭火装置。

第三十四条 教师或者学生集体宿舍防火要求

(一)教师或者学生集体宿舍既要加强防火管理,又要加强宣传教育。

(二)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学生一般或很少接受过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意识薄弱,存在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通过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掌握防火和逃生常识方法,并规范其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三)加强管理,由于集体宿舍人员流动性较大,火灾人为因素较多,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并严格执行防火规章制度,落实各种消防规定和行政措施。

(四)安装限电器,解决用电隐患。针对集体宿舍用电不规范的问题,较好地解决办法是安装限电器,限制集体宿舍使用电热器具的现象,减少和避免因电热器具发生的火灾。对集体宿舍的电隐患应根据具体情况,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教学活解决的应有临时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五)配备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为了确保集体宿舍师生的安全,保证集体宿舍发生火灾能及时扑灭,要配备足够的报警和灭火器材,并教会师生使用。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完好。另外,集体宿舍的楼梯、楼道、楼门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以利于人员疏散。

第三十五条 仓库消防要求

(一)仓库的物品要分类储放,库内留出主通道1~1.5m,货物与墙、灯、房顶之间保持50cm距离。

(二)仓库内的照明灯限60W以下,白炽灯不得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电烙铁及电茶壶等电器,仓库内保持通风。各种物品要标明性质、名称,有毒物品要单独存放。

(三)仓库中电源开关设在门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护。每学期对电线进行一次绝缘检查,发现可能引起起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现象时,必须及时维修、更新。

(四)物品入库时要防止夹带火种,潮湿的物品不准入库,物品入库半小时后值班人员要巡视一次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堆积时间较长(一年)的物品,要进行翻仓、清仓,防止物品积热产生自燃。

第三十六条 食堂消防要求

(一)使用液化气炉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前先检查输气瓶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禁止使用,并送液化气站进行维修。

(二)使用柴油炉前先开风门,然后点火种等气;下班要关牢阀门,熄灭火种。

(三)餐厅、阶梯教室、会场及各出口使用时,大门不得上锁,以保持畅通。

(四)定期清洗厨房抽油烟机及管罩。清洗厨房时不得将水喷到电插座、电开关及马达等处,防止电器短路引起火灾。

(五)热油开炸时,注意控制火力、油温,防止油锅起火。

(六)消毒间开水器及消毒柜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及时排除故障,防止漏电、烫伤或失火。

(七)禁止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的不当操作。

第八章 校园消防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管理,并落实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毁、埋压、圈占和挪用消防栓、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九条 凡未经消防部门和保卫处同意,随意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者,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罚款在个人工资中扣除,上缴财务处用于消防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对损毁、丢失的消防器材,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和赔偿;对恶意偷盗和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予以5~10倍的处罚;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在校园经营的商业网点,必须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且接受保卫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器材、设备的购置、维修及更换由保卫处负责。

第四十三条 新建校舍的消防设施由保卫处、基建处按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要求配置,保卫处验收后交使用部门管理,并签订消防器材管理责任状。

第四十四条 基建处应要求施工方将新建校舍的消防设施的消防图纸、审批手续等相当资料交保卫处存档。

第四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四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火灾发生期间使用了消防设备和器材的,应向保卫处报告,以便及时检修。

第四十七条 在校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栓上接水、用水。校属部门确需使用消防栓用水的,必须通过保卫处审批,按指定的地方用水。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在执行和落实安全防火规定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不认真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违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学院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校稳定,加强学校食堂饮食安全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物性疾患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 学校食堂的饮食安全和卫生管理,坚持食堂预防为主、人人监督,学校具体实施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学校—后勤处--食堂三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设置校级食品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校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管工作。后勤处设置食堂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食堂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食堂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监督员,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卫生质量把关。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并完善学校食堂准入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制度、食堂经营准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到食堂工作的始终。

第五条 对外承包的学校食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准入审核和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卫生

第六条 加强食堂基础实施设备建设。学校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布局合理,必须符合卫生监督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配齐。学校食堂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采购、维修、改造等费用以学校投入为主(外包食堂除外)。对新建的学校食堂,特别是引资建设的校内食堂要按照“标准化食堂”的硬件标准进行建设。

第四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七条 严格食堂大宗食物原材料采购管理。为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各食堂采购饮食物资必须严格执行供货准入制并遵守相关监督流程。

(一)对米、面、油、肉等大宗食物的采购必须在贵州省相关信息公布的入围供货单位内选择。

(二)对零星物资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对供货单位的选择,在全面审核其生产、加工、储备、供货能力、价格标准等综合指标的基础上确定。对选定的供货单位及采购的品种应有备案。

(三)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验看有关饮食物资经营单位的证照,坚持采购索证制度。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验看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的饮食物资必须有厂名、品名、产地名和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等,杜绝腐烂变质物资进入食堂。学校各食堂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的饮食物资质量、卫生和安全负责。

第八条 加强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不得无证开业。食堂卫生许可证不得超出有效期限和许可经营范围,不得伪造、涂改、出借。

(一)食堂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的顺序进行流程布局,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二)食堂的主副食仓库必须具有完好的防鼠、防尘、防蝇、防潮和通风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做好食品卫生安全预防工作。坚持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常规检查,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工作。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章 食品加工

第九条 严格执行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堂必须按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要求,坚持对每餐供应食品留齐品种、留够数量、留足时间。并做好对食品试尝人、留样人、留样食品管理人和对留样食品的处置等相关文字记录。

第十条 食堂经营的食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内所规定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内所规定的食品,食堂不得经营,要积极配合学校,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食堂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食堂在食品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0℃或低于10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十三条 食堂在接触或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四条 食堂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作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作明显标记。
第十五条 限制食堂制作凉菜。食堂制作凉菜时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涤消毒设施。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十六条 每餐的凉菜应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检验。

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健康与教育

第十七条 食堂在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现象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食堂对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对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中有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 食堂须要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囗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售饭时要戴上囗罩。

第七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食堂卫生监督机构,由学校领导、各学院总支部书记、后勤处、教师、学生代表成立食堂卫生管理小组,定期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评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对整改意见不服从或不能及时改正的,必须落实处罚措施或停止营业。
第二十三条 食堂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常年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及烧水间,以防止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用水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培养其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并对他们进行科学引导,劝阻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五条 食堂须建立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已造成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六条 食堂要健全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如发生学校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食堂立即报告学校。
第二十七条 食堂要建立食堂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忽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堂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必须坚持“三服务、两育人”宗旨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以优质优价服务于师生。学校食堂伙食价格的调整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准入制和公开招标制度。学校对外承包、托管食堂要实行严格的企业经营准入制度和公开招标制度。对拟进入学校承包、托管食堂的餐饮经营企业或个人,要对其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的素质、健康状况以及服务承诺等进行资质审定和实地考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餐饮经营企业,并制定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不报的责任人,将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堂,指校内的所有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清真餐厅、快餐店及教职工食堂)。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师范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贵州师范学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保障我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落实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制

(一)健全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确保认识到位、职责到位、检查到位、奖惩到位。

(二)建立群防群控的工作网络,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学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二、落实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学校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必修课、选修课或者讲座。

(二)充分利用板报、校报、校园网、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

(三)教育学生做到“四勤”、“四不”、“一报告”。即:勤洗手脸、勤通风、勤晒衣被、勤锻炼;不随地吐痰、不喝酒抽烟、不共用毛巾、不要过度紧张和疲劳;发现传染病可疑者立即报告。

(四)根据传染病流行季节的特点,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两次以预防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病为重点的卫生宣传教育以及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三、落实学校卫生制度,依法治校常抓不懈

(一)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二)定期体检制度;重要场所定期消毒制度;课堂、宿舍、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个人卫生清洁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体育活动卫生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四、落实“四早”措施,确保疫情预防和控制无漏洞、无死角

(一)早发现。在校医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由辅导员或任课教师对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特别是请病假的学生应及时查明病因。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对可疑者应由校医做进一步检查、确认。传染病疫情由校医院医生在学生就诊时予以排查,及时发现。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学校应以年级、班级或宿舍为单位,采取相应的排查措施,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者,督促其立即到医院就诊。

(二)早隔离。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的早期症状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确保其他学生不与之接触。根据传染病类型和传染性强弱,必要时对与病人接触的人员进行相应隔离。

(三)早报告。学校的校医或校医院有关科室的医师为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在确认疫情的第一时间内报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按照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疫情的登记、分析和整理工作。学校一旦发现传染病则应在24小时内将疫情报告给属地疾控中心同时上报教育厅。对报告的疑似病例被确诊或排除,要向上级机关发出更正报告。发生大面积疫情时必须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实行“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对不报、瞒报、漏报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早治疗。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的早期症状者,应根据不同类型传染病,及时将病人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或在家隔离治疗,同时在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病人所在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发生大面积疫情时,可对与病人接触的其他人员进行预防性投药,对所在场所定期消毒。

五、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学校卫生条件

(一)学校卫生条件好坏,直接影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教学用房、宿舍、餐厅要通风良好;食堂建筑、设备及环境要求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厕所应有冲洗和洗手设施;要为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完善的校卫生室。

(二)保证疫情发生时有足够的消毒、防护用品以及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有序高效

学校对疫情发生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疫情,要有人指挥,有人值班,有隔离、消毒、防护、救护等具体措施和物质保证,确保在第一时间内控制疫情的发展。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七、加强日常管理

(一)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校门诊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二)定期为全校师生员工进行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八、落实督查、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学校领导要熟悉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经常了解学校师生对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方面的意见,经常查看学生教室、食堂、宿舍等人员集中场所的卫生状况,经常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将其工作实绩纳入考核与奖惩中。

(二)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责任不到位的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因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贵州师范学院音像制品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校音像制品的管理,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关于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制作、收录、播放的音像制品。

第三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音像制品制作工作。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涉及我校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性音像制品审核工作。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本学院课堂教学所使用音像制品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活动举办单位负责人、有关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该活动所使用音像制品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规定,对本单位购买、收录的音像制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由此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购买、收录、播放的意见;

(二)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规定,提前对在办单位举办活动时要放映的音像制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由此提出准予或不准予播放的意见;

(三)涉及学生班级、社团协会活动时,应强化管理,加强对活动涉及音像制品的提前审查和宣传督导工作;

(四)在音像制品的审查工作中,应坚持正确的方向,弘扬社会主旋律,倡导宣传积极向上的视听作品,反对遏制消极低俗的影像制品;

(五)将音像制品审查情况,及时反映给校党委宣传部。

第六条 音像制品经审查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节目,可以放映:

(一)主题积极,能陶冶听众、观众高尚情操,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

(二)传播科学、人文知识,开阔观众眼界,启迪人们智慧的;

(三)真实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规律的;

(四)突出娱乐功能,具有一定审美情趣,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有教育意义的;

(五)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一定艺术价值,能为听众、观众提供艺术享受和文化借鉴的。

第七条 音像制品经审查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禁止放映:

(一)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整体上宣扬淫秽内容,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

(七)整体上宣扬凶杀暴力等犯罪活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

(八)整体上宣扬封建迷信,足以蛊惑人心,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宣扬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

(十)主题思想平庸,艺术创作粗糙的;

(十一)有违反国家重大政策内容的;

(十二)国家规定禁止出版的;

(十三)其他可能引起社会不良效应的内容。

第八条 音像制品未经审核,一律不得播放。

第九条 未经审核擅自制作、播放音像制品,或审核未严格把关导致制作、播放音像制品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播放者、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贵州师范学院校园网站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信息管理,控制有害信息,维护学校及社会稳定,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管理责任书》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入贵州师范学院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及用户。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言行;

(九)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私自修改IP地址,开设二级代理,web、DNS, DHCP等服务;

  (四)校园区内,任何计算机、局域网必须未通过校园统一出口连接进入Internet;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以端口扫描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七)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园网上设置网站、上传信息;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第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七条 物理安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设施、媒体和信息免遭自然灾害、环境事故以及人为物理操作失误或错误及各种以物理手段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破坏、丢失。主要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媒体安全等方面:

  (一)环境安全:涉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涉密系统中心机房应该满足国家标准GB50174-19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2887-1989《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

  (二)设备安全:主要包括设备的防盗、防毁等。涉密系统中心机房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非授权人员无法进入。处理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的系统中心机房应采取有效的电子门控系统。处理绝密级信息和重要信息的系统中心机房的门控系统应采用IC卡或生理特征进行身份鉴别,并应有电子监视系统,且配备保安人员进行区域保护。

(三)媒体安全:媒体数据的安全及媒体本身安全。软磁盘、硬盘、磁带、激光光碟、闪存盘等涉密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管理。存储过涉密信息的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涉密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八条 运行安全:包括备份与恢复、病毒的监测与消除、电磁兼容等。

  (一)备份与恢复:涉密系统的主要设备、软件、数据、电源等应有备份,并具有在较短时间内恢复系统运行的能力(绝密级及重要信息的数据应异地备份)。

  (二)病毒的监测与消除:应采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批准的查毒软件实时查毒、杀毒,包括服务器和客户端的查毒、杀毒。同时,制定严格的防病毒制度,不允许使用来历不明,未经杀毒的软件,不阅读和下载来历不明的网上邮件或文件,使用外来移动存储设备前杀毒再进行使用,严格控制阻断病毒。

(三)电磁兼容:是对系统硬件设备、技术上抗干扰的问题,正规设备产品一般都符合要求。

第九条 信息安全保密: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抗抵赖,是信息安全保密的中心任务。系统应采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信息加密、设计跟踪、电磁泄漏发射防护等措施保证信息安全保密。

  (一)身分认证:

  1、口令应当有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集中产生供用户选用,并有口令更换记录,不得由用户自行产生;

  2、处理秘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6个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1个月;

  3、处理机密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1周;

  4、处理绝密信息的系统,应当采用一次性口令或生理特征等强认证措施;

  5、口令必须加密存储、传递,并且保证口令存放载体的物理安全。

  (二)访问控制:

  1、处理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的系统,访问应当按照用户类别控制;

  2、处理绝密级信息的系统,访问必须控制导弹个用户,或单条信息。

  (三)审计跟踪:

  1、涉密系统应当有详细的系统日志,记录每个用户的每次活动(访问时间、地址、数据、程序、设备等)以及系统出错和配置修改等信息;

  2、处理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的系统,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审查系统日志并作审查记录,审查周期不得长于1个月;

  3、处理绝密级信息的系统,应当能够检测并记录侵犯系统的事件,及时自动告警,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审查系统日志并作出审查记录,审查周期不得长于1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四)电磁泄漏发射防护:

  1、在处理绝密级信息的系统中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屏蔽室内使用;

  2、在处理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的系统中使用,应当安装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应用需求等级相符合的信息相关干扰器。

(五)存储、传输:

1、秘密级、机密级信息应当加密传输;

2、涉密系统完全处于其主管部门(单位)独立使用和管理的封闭建筑群内,应按国家有关标准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

3、绝密级信息应当加密存储、加密传输;

4、使用的加密措施应当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与所保护的信息密级一致;

5、限制最小使用范围。

第十条 安全保密管理: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包括各级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技术(除技术手段上设备,指科学管理技术。如上互联网管理),要通过组建完整的安全保密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利用先进的安全保密管理技术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章 上网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含下属单位)网络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负责落实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和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证网络运行和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 单位上载信息均应记录,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所指定人员审核、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各种有害信息,以及从事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不得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对所管网站(页)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发现有害信息及时备份后删除,12小时内通过党委宣传部向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接受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上述部门提供安全保护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互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八条 制定网络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和应急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遇突发性事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向外透露网络信息系统突发性事件消息,或接受任何媒体采访,或向任何媒体投稿。

  第二十条 责任人、责任单位不履行本责任书所规定的责任,或所管网站(页)上出现有害信息而未及时发现、删除的,单位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解释权归宣传部、教育信息网络中心和保密委。


贵州师范学院校园值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放学后的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创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加强夜间、双休日、节假日的值班,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领导小组

长:陈扬 李存雄

副组长:汪 羿 张承鹄 令狐荣锋(常务) 严 肃 令狐彩桃 王之瑞 郭 文 何 林 张承鹄

成员:全体处级干部(离退休处、实验中学除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薛璞任办公室主任,刘红玲、刘讯任副主任,成员为学工部工作人员。

二、值班人员

全体校领导、全体处级干部(离退休处、实验中学除外)、全体一线专职辅导员、各基层团委书记、勤工助学学生(校卫队、学生工作助理)

三、值班时间

白班为双休日、节假日8:30至17点,夜班为每日17点至次日8:30分,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四、值班办公室

梅园117室

五、值班职责

(一)校领导职责

1.校领导实行带班制;

2.每位校领导带班半个月,在学校值班一次;

3.负责抽查带班期间处级干部、工作人员到岗情况。

(二)处级干部职责

1.负责值班当日全面工作,并按值班表对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和管理;

2.负责组织值班人员巡查校园,巡查地点主要为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运动场;

3.负责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遇重大问题,报当周带班校领导和主要领导;

4.负责晚归的学生及夜不归宿学生的检查或抽查工作;

5.负责迅速地组织应对突发事件;

6.负责及时处理学生内部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

(三)工作人员职责

1.巡查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运动场等场所,及时处理或报告所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

2.及时处置在校园内发生的紧急和突发事件,并迅速报告值班处级干部或有关部门。

3.负责晚归的学生及夜不归宿学生的检查或抽查工作。

4.协助值班处级干部做好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工作。

5.登记值班情况,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6.完成值班处级干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学生职责

1.巡查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运动场等场所,及时处理或报告所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

2.协助值班教师处理在校园内发生的紧急和突发事件。

3.协助值班教师检查或抽查晚归的学生及夜不归宿学生。

4.完成值班教师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考勤

(一)值班用签到的方式进行考勤。所有值班人员在梅园117室签到上岗。

(二)值班人员有事须互相调换值班,不能出现空岗情况。处级干部原则上在本单位处级干部中协商调换,将调换结果书面请示带班校领导批准后报值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负责督促调换人员及时到岗值班;基层团委书记、专职辅导员、学生不能到岗的,在同一类型层面上进行协商调换,并将调换后的结果报值班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批准;

(三)值班人员缺旷,每次不享受值班津贴,在全校范围内通报,一年内,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三次以上(含三次)被通报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学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到岗的,取消岗位。

(四)如因值班人员缺旷,不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学校将根据事件的性质,另行追究责任。

七、排班原则

(一)处级干部每次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安排一名,学生两名。处级干部原则上按照学校各单位处级干部的排名顺序进行安排;工作人员、学生打乱学院顺序安排;

(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我校对怀孕女教师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师不安排值班;

(三)年度内参加党建扶贫、驻村帮扶、借用到外单位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各级值班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值班办公室备案,不安排值班工作。

八、值班交接

(一)接班:夜班人员须在值班当日16:30至17:00前到梅园公寓管理员处签到,并领取值班证、总值班室钥匙;白班人员须在值班当日8:00至8:30前到梅园公寓管理员处签到,并领取值班证和总值班室钥匙。

(二)交班:夜班值班人员须在次日8:30至9:00将佩戴的值班证、总值班室钥匙交给梅园公寓管理员;白班值班人员须在值班当日的17:00至17:30将值班证、总值班室的钥匙交给梅园公寓管理员。

九、保障措施

(一)值班处级干部住宿安排在毅园培训中心8103室,值班当晚在前台领取钥匙,次日归还前台;专职辅导员、基层团委书记回宿舍休息或梅园值班室休息;学生回学生公寓休息。

(二)为保障值班人员用餐和交通,学校给予值班教师一次40元的补助,学生按工作量计入勤工助学工作量。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乌当校区管委会值班方案自动废除。

贵州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各院(部、中心)、各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有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能。

第三条 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六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每学期最少进行一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九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与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教师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十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包括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五条 供电、供排水、供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长时间离开实验室,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二十二条 对细菌、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实验室、保卫处共同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存放地点,要设防盗报警设施。

第二十九条 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条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凭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压力气瓶安全

第三十二条 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使用单位提出,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送检。

第三十五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 10米 ;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三十六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三十七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向实验教学管理中心申请,并报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七章 保密安全

第四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院(部、中心)、保卫处、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院(部、中心)、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保卫处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学校化学危品的安全和管理工作,保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行,根据《化学危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人民共和国国院第344号令)和《贵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法。

第一条 法所称化学危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和腐品等。

第二条 法适用于本校内凡购买、运存和使用化学危品的教学、科研、实验位。

第三条 化学危品的采

化学危品的采,由化学危品使用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化学危物品需求划,经实验使用人、实验室主任、学院(含校直各有关单位,下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的主管领导级审校分管领导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并理《化学危品采购许及《化学危品运输证》后,通公安机到指定的地点行采

《化学危品采购许》及《化学危品运输证国有资产管理处明确保管和使用,禁借与他人使用。

化学危品的采人由学校指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化学危品的运

化学危品的运,由持有公安机的《化学危品采购许及《化学危品运输证》,具有化学危品安全和管理知人,用专门的运输车辆进行。在采化学危程中,运化学危品的车辆不能与采化学危品工作无的人,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不得在运中途停理其它事。禁止化学危品的采人和运人随身夹带化学危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化学危品的管理的化学危存放在学校指定的化学危品保管仓库中,存放,不得随意堆放。化学危仓库须坚固、干燥、通,配专门的消防和安全施,足防火、防毒、防盗要求。化学危品的保管须严“双把、双本、双人保管、双人取、双人使用”制度,指定任心、熟悉化学危品性能知和安全管理业务负责。化学危品的保管要真落化学危品的保管制度,做好记录,要求物相符。

化学危品的入库严检查收制度。入库时收人要根据进货真核(包括品名、等、数量、包装、格、重量等)。存放的化学危有明标识(如名称、格、数量、重量、采日期和采人等)。凡无识的化学危品一律禁止和使用。化学危仓库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止化学危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失效的、无标识标识不清的化学危品要及时处理。

第六条 化学危品的

化学危品的用,由使用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化学危品需求划,经实验室使用人、实验室主任、学院分管领导级审字,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化学危仓库领取。用的化学危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需用,随随用,不准多或超对领用后剩余的化学危品必退回化学危仓库进行保管。未学校和公安批准,任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放或擅自理化学危品。

第七条 化学危物的

化学危品的空容器、变质料、液、渣浮等弃物妥善保管,按照有程序申报处理。于一般性化学危物,由使用位和使用人提出申经实验室主任和位主管领导别审字,由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按照有关规毒物品物,由使用位和使用人提出申经实验室主任和位主管领导别审字,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核后,公安机境保按照有关规理。在理前,化学危物仍由原使用位妥善保管。

第八条 化学危品的安全措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是化学危品的安全和督管理部负责办理化学品的核、采用、置和安全控,格控制和掌握化学危、出、用动态化学危品使用人定期或不定期行安全知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加强对化学危品的管理,不断完善相管理制度,采取相的安全措施,有化学危品安全事故理的案。

使用化学危品的实验与居民住地或其它位相隔离,非工作不准入内。

学校和公安机批准,不准使用位自行采化学危;不准将化学危转让送、买卖给其它位和个人;不准在化学危仓库内和距离化学危仓库 五十米 以内搭建其它房屋或堆放其它化学危;不准任何位或个人另行置化学危品保管房。公安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化学危品的保管、用、安全和置,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和凡用有化学危品的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化学危品的安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化学危品的事故

行化学危物品事故追究任制。在购买、运存和使用化学危物品程中,对责任心,工作成突出的位和个人,学校予表彰和励,因工作失造成化学危物品失、被盗和因化学危物品引起人畜中毒的位和人,学校情况依照有关规行批处罚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法自行文之日起行。由保卫处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