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学位法》,推进分类培养,建设教育强国
北京理工大学 王战军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的通过,对于提高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学位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走向成熟,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学位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最基本和最显著特征是学位类型明确划分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类。《学位法》对两类学位的培养目标、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模式以及学位答辩形式等分别做出了规定。学术学位强调突出学术研究能力,培养环节强调学术研究训练;专业学位强调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环节强调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成果、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
“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对于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法律支持。在科技变革加速演进的今天,整个社会的科技含量快速提升,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是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举措。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新时代,学习领会贯彻《学位法》,对于深刻认识和积极践行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具有重大意义。
学习贯彻落实《学位法》,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首先要转变思想,要把教育思想、培养理念、培养方案、培养模式、评价指标、评价标准等等统一到《学位法》的规定上。尤其是要在《学位法》的指引下,加快对不同学科、类别,不同层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本质、特点、特征的探索与研究。切实把握专业学位的本质,把握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规律,有效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分类发展。
学习贯彻落实《学位法》,实施分类培养,促进特色发展,分类评价是指挥棒。《学位法》明确了“三级两类”学位体系,明确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本质区别。学位授予单位要立足于《学位法》,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把握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特点,制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评价标准,建立适应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人才评价体系。
以法治保障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北京大学校长 龚旗煌
1978年9月,北京大学录取了恢复招生后的首批444名研究生。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到2023年底,北京大学已累计授予博士学位40186人,硕士学位140728人。四十余年来,随着学位制度在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方面不断完善,北京大学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也从规模稳步扩大走向内涵式高质量发展。进入新时代,各行各业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研究生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面临新形势、新挑战、新问题、新任务。
《学位条例》作为新中国教育和科研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为学位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正是对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成果的巩固,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适应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为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与《学位条例》相比,《学位法》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对于保障和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在坚持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基础上,明确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并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规定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不同要求,为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和融通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突出学位授予单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职责和对研究生的要求,规定学位授权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情形,完善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申请学术复核等争议解决机制和权益救济途径,为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指导。《学位法》内容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既适应现实需要,又富有前瞻性,充分反映了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新时代特征和根本要求,为促进形成高水平人才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提供了法治保障。
北京大学在学位制度实践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改革。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为重要抓手,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在做大做强传统优势学科的同时,大力发展交叉学科,打造学科交叉平台,形成学科交叉融合的鲜明特色,着力提升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和原始创新能力,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强化学科对人才培养的支撑力;持续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努力探索不同类型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教育规律,强化专业学位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分类定做适用于学术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案,探索以学术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著作、应用转化成果等多元化形式体现学术创新成果,建立健全符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类型的综合评价机制;以质量提升为主线,以全过程管理、学位论文质量把控为落脚点,以资助体系改革为突破口,改革导师遴选制度和实施在岗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建立培养质量评估反馈机制,逐步形成学校、学科、院系、导师和研究生多方参与,涉及招生计划、资助体系、过程管理、质量把控、培养成效等多要素的正向反馈机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北京大学将深入学习贯彻《学位法》,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学位授予单位主体职责,在以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中,奋力书写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的新篇章。
《学位法》的主要制度创新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马怀德
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及其配套制度为建立我国学位制度、促进教育科学事业快速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学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位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学位授予程序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在2004年针对《学位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学位管理实践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和改革措施还缺少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将《学位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学位法》并对制度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对于在法律层面巩固学位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障学位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具有重要意义。《学位法》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传承《学位条例》实施的有益经验,聚焦学位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在一些重要领域进行制度创新,进一步推动了依法治教和学位法治建设。
第一,增设专业学位类型。专业学位是以专业水平和专业实践工作能力为衡量标准、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学位类型。20世纪90年代初推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行业需求紧密结合,专业学位类别不断丰富,培养规模不断扩大,培养质量明显提高,社会认可度逐年提升。《学位条例》聚焦学术学位,没有专业学位的表述和相应制度设计。为总结和巩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经验和成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全面推进教育强国建设,《学位法》把专业学位法定化,明确把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构建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协调发展的二元学位类型,同时在学士学位条件、硕士学位条件、博士学位条件等方面都规定了专业学位的相关内容。
第二,完善学位管理体制。学位管理体制是学位授权和学位授予开展的组织保障,也是学位制度有效实施的组织基础。《学位条例》仅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没有涉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职责。我国在学位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学位三级管理体制,省级学位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学位条例》确立的学位管理体制上没有体现,导致学位管理与高等教育管理存在一定的分离。因此,《学位法》在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职责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学位管理中的相应权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面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位制度的实施与管理。同时,《学位法》增加了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学位三级管理体制,推动我国学位管理体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
第三,细化学位授权规定。学位制度包括学位授权和学位授予两个层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只有先取得了学位授予资格成为学位授予单位,才能开展学位授予活动。学位授予资格的取得是学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学位授予活动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学位条例》仅用一个条款对学位授予资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没有细化和展开。《学位法》认真总结了我国学位管理实践的有益经验,明确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批体制和程序,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点的审批制度,推动学位授权制度更加具体和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是学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有效化解学位争议的基础。《学位条例》没有涉及学位授予活动中保护学生程序性权利的规定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导致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不利于学位授予活动的正常开展。《学位法》增加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明确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拟做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说明理由和听取陈述申辩义务,规定了学位申请人的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复核、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等救济权利。
第五,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学位质量保障是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培养高层次人才、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学位条例》没有学位质量保障的系统性规定,不利于学位制度的有效实施。《学位法》将“学位质量保障”作为单独一章,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质量评估制度、自主审核资格撤销制度、学位撤销制度等内容,从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环节构建起学位质量保障制度体系,推动学位制度有效实施,服务全面建设教育强国。
新时代学位制度改革要致力服务国家战略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 省委教育工委书记 江涌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制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支柱,在当前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科技革命及产业变革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推进新时代学位制度改革尤为迫切和必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不仅为新时代学位制度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也注入了强大的发展动力。
一、服务国家战略是推进学位制度改革的时代要求
现行学位条例于1980年2月12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为保证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经历举世瞩目的重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高等教育,对包括学位制度在内的高等教育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论述新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教育、科技、人才三大战略一体规划,对新时期学位管理和高等教育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以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等国家战略为方向,开展修订完善工作。《学位法》出台,不仅有助于还原学位制度在法律渊源中的真实立法等级,进而提升社会公众及学位管理各方主体的遵法意识,也有助于规范学位授予活动,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更有助于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改革,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二、服务国家战略是推进学位制度改革的强大动力
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至关重要。江苏作为高教大省,坚决扛起“走在前、做示范”的光荣使命,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丰富的优势,以一流学科建设为牵引,加强科学谋划和系统设计,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优化完善学位授权体系,精准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持续提速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全省有16所高校及48个学科入选新一轮“双一流”建设, 38所高校265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16所高校40个学科进入ESI前1‰,工程学、计算机科学、农业科学、植物学与动物科学等4个学科进入ESI前万分之一。在全国率先开展研究生工作站建设工作,累计认定省级研究生工作站6000多家,每年吸引近10万名导师和研究生进站开展科研活动。全省现有专业学位博士授权点51个、硕士授权点558个,涵盖全部学科门类,总体形成了多元协同、产教融合、分类发展的新格局。但也存在优势学科建设与优势产业领域关联不强等问题,部分学科专业设置与社会市场需求存在错位,集成电路、新能源、智慧医疗、智慧农林等学科专业人才较为缺乏,相关学科专业布局不够,人才培养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究其原因,主要是高等教育主动对接融入意识不强,有关高校未能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及时调整优化办学定位和学科发展方向,导致办学与需求脱节,直接影响到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学校声誉。服务国家战略推进学位制度改革是当务之急。
三、服务国家战略是推动学位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
贯彻落实《学位法》并让学位制度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政府、高校、产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学位法》提出“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江苏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方向,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战略导向,坚持战略引领、前瞻布局,优先新增国家发展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急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支持申报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主动对接产业需求,积极打造校级特色、省级重点、省级优势、国家一流的四级学科建设体系。积极探索江苏高校学科交叉中心试点,重点支持跨理工文等多个门类的交叉研究,围绕重大基础研究、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国防科技等国家(行业、区域)重大战略需求领域、大力推进跨门类、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学科体系支撑服务重大需求的能力。坚持深化改革、动态调整,指导高校按照“一校一案”原则提出优化调整方案,通过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权自主审核、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自主设置等多种方式增列相关学位点,稳步扩大人才培养规模,构筑更多教育赋能、创新驱动的新优势,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注入强劲教育动力。
来源:教育部新闻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