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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2年05月18日 15:25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贵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0〕44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推动资产的优化配制和有效使用;堵塞资产流失漏洞,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属于流动资产,不需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低值耐用品除外)。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单价1000元以下,耐用时间一年以上,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低值家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具体分类详见《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教育部、财政部(84)教供字20号)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2.专用设备;3.通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列入无形资产核算。我校单独购入的且单价达到50000元(含)以上的软件列入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如果软件与实物固定资产一起购入且密不可分则与实物固定资产一起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在学校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一级管理,教务处、科研处、基建处、图书馆、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学校流动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相关凭证的审核和建立相应的资产账簿。

审计处依法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代表学校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宏观、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总账管理。

(三)组织学校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负责资产审核、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配置、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参与资产验收、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

(八)负责汇总和整理全校国有资产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完成资产信息上报工作。

(九)接受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负责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教务处、科研处:教务处负责,科研处辅助进行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监督管理。

(二)基建处:负责全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工程竣工前的管理;办理工程完工后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协助国资处办理房屋产权证。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

(四)后勤处:负责学校公用房产、公用设施、基础设施、水电暖设备、饮食机械设备、医疗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

   第十六条 三级管理部门及职责

学校资产的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包括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机构、科研教辅机构等(以下简称:各部门)。

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本部门所使用的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各部门明确一名资产管理员接受国资处的业务指导,具体管理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配合国资处完成清产核资、资料汇总、数据上报等工作。

(二)负责资产入库审核、资产移交、调剂等数据更新工作。

(三)办理资产的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工作。

(四)负责采购项目审核、合同审核、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每年度对本部门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查汇总,协助学校对资产进行效率评估,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积极配合学校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人职责

资产使用人为学校全体在职在编教职工。

(一)负责按照《贵州师范学院资产入库流程》办理登记、入库、审批手续,确保数据准确无遗漏,做到账、卡、物相符,按要求粘贴好资产标签。

(二)负责保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的登录名及密码,确保信息不外泄。

(三)负责妥善保管好名下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无遗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四)做好资产的移交工作。

(五)积极配合学校及相关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可由学校国资处进行调剂,并同时调整资产账目;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省财政厅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省财政厅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国资处审核资产存量后计财处测算经费额度,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省教育厅根据学校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学校资产购置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学校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省教育厅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指派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物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实物资产定期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资产家底清楚,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

第三十条 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学校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教育厅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授权国资处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由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国资处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国资处向省教育厅、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无权擅自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四十二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省教育厅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者省教育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务部门重新安排学校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学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学校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办法参照《贵州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财资〔2016〕21号)执行。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所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由学校统一部署,由各部门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实物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一条 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审批工作流程是:由各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国资处,国资处报分管校领导、校长签署意见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核销。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二条 资产管理各级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计财处、国资处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财政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的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及个人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国资处代表学校对各部门及个人的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是否对所占用的资产按要求建立账、卡;是否做到账、卡、物相符;是否按要求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三)是否按照“真实、完整、准确”的要求,做好数据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是否做到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五)学校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流失;

(六) 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是否按要求及时处理和纠正;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学校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处及有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改变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目的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账卡不符、账物不实等情况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国有资产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1.贵州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入库管理实施细则

2.贵州师范学院低值品入库管理实施细则

3.贵州师范学院人员、机构异动国有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贵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贵师院发〔2009〕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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