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上级党组织相关规定和《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贵师院党发〔2017〕44号),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是指学校统筹设立的,提供给各基层党委及其所辖党支部自行组织开展班子自身建设、党员教育培训、党建科研项目、主题实践活动的专项经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日常办公、以及应当由基层党委及其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学生活动、学生管理服务、思政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均不在本专项经费支持之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二级学院党委和机关党委,实验中学党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和划拨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学校划拨。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初根据各基层党委上年度末的党员人数,按照在职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确定下拨当年度党建活动经费的具体金额,报学校党委同意后,经计划财务处划拨至各基层党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各基层党委使用该部分经费时,按照学校财务签批制度,直接在计划财务处报账。自筹经费。各二级学院党政方面须协同搞好本单位党建工作,每年从本单位日常公用运行经费中安排不低于5%的经费作为党建活动经费。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包括教育培训中的资料费、师资费、场地费;集体外出学习的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仅限工作餐)、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门票费、讲解费等。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④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⑤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主要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章、奖品及表彰会议会务等费用。表彰应以精神嘉奖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⑥在国家相关标准范围内,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等。⑦为确保基层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基层党组织活动无关的其他开支;不得用于发放福利、购买礼品、组织聚餐等,严禁以开展党建活动名义变相旅游。
第七条 学校划拨的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实行“一支笔”签字制度。基层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划拨给本单位的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以及票据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把关,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基层党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专项项目的管理,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支出,一般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须在计划的范围内使用,不可超支,也不能挪用。为保证活动经费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学校划拨给各基层党委的党建活动经费只限于当年申请使用,结余经费不滚动计入下年账户,也不可提前借取或预支下年经费。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自行组织的党员集体外出活动,需制定包括活动形式、内容,经费预算,安全应急预案等在内的活动方案,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将获批的活动方案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将获批的活动方案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党支部自行组织开展的活动须向所属基层党委提交活动立项申请,经基层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在限额内使用经费,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应作为基层党委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须采取适当形式向本级党组织全体党员通报,接受党员监督,并且每年应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基层党委党建工作考核体系,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申领使用经费的基层党组织及其党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单位当年的党内评优资格;涉嫌违纪违规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纪责任。对于基本未使用学校划拨的党建活动经费(年终结余率超过80%)的单位,应由学校拨付的经费停止划拨1年;对未充分使用学校划拨的党建活动经费(年终结余率超过20%)的单位,应由学校拨付的经费,下年按当年经费结余率比例减少拨付。各基层党委应于次年1月5日以前向党委组织部上报《党建活动经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