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是我校教学岗位职工年终科研绩效积分计算的基本依据,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涉及到的科研成果均指独立作者、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工的,积分按协商处理,协商无果,各按0.5分配;指导本校学生课题的教师,按第一作者对待)、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完成人的成果。
一、科研成果奖积分
积分标准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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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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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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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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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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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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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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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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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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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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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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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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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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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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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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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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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设有特等奖奖项的在一等奖基础上乘1.5计分,设有四等奖(优秀奖)奖项的在三等奖基础上乘0.5计分;艺术类本人的作品奖按上述相应级别同等分值计算;指导学生获奖的,教师按上述相应级别同等分值的30%计算。计分只计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分值。教学成果奖类奖项若只有获奖但没有获奖等级的,按三等奖积分标准计。
二、学术著作积分
(一)学术著作
凡我校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学术译著、教材(不含论文集、科普读物、工具书及由我校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理、工、农类15万字以上,人文社科类20万字以上,依据其著作类型、出版社级别等因素给予不同积分,具体计算标准见下表:
著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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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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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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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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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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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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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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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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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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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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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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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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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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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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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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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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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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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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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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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类出版社为: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北京三联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其余的出版社为B类。
说明:按主要完成人(指主编、副主编)排名先后顺序积分,排名不分先后的平均分配积分;参编人员按实际完成字数,学术专著每1万字计6分,学术译著、教材每1万字计4分;系列丛书的总负责人(总主编、编委会主任)按该系列丛书总分值的10%计分,再加上实际分册角色应得分值。
学术著作为多人合作完成的计分按此公式计算主要完成者得分:
(N-S+1])/[1+2+…………+(N-1)+N]×P
其中:N指主要完成人员数;S为主要完成者排名;P为该著作、教材应得分值。
(二)艺术、文学作品类
1. 公开出版(发表)文学著作、作品每10万字计50分;中短篇小说、散文每篇(1万字以下计15分、1万字以上计20分)、诗歌每篇计15分;
2. 公开出版美术类画册、作品专集每1件作品计3分;
3. 译著每1万字计4分。
三、学术论文积分
(一)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积分标准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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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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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类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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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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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类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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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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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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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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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SSCI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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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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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SSCI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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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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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SSCI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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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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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SSCI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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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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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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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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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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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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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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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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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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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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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收录论文(不含会议论文)的积分标准(收录论文与发表论文积分只能择其一)
积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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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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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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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核心版)、A&HCI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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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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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收录的以最高积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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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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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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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I收录(含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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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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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D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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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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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期刊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四、科研项目积分
(一)纵向项目积分
1. 各类项目积分标准
项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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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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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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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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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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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攻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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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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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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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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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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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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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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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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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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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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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项目、文化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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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或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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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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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项目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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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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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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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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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基金项目、省科技厅自然科学及相关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文化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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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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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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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项目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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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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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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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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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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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项目(含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学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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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或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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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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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项目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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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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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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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技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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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或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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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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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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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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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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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或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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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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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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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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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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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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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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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或博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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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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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课题成员的积分由课题负责人在每个项目的总分范围内确定;
主持项目的子项目视该项目的金额分配情况计分.按此公式计算:
(子项目金额÷该项目金额)×该项目分值
2. 项目经费积分标准
积分 = 项目到位经费(万元)×积分系数
自然科学类项目积分:7
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积分:10
说明:①项目到位经费积分最高不超过200分; ②项目到位经费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二)横向项目积分
按项目到位经费情况积分:经费在10万元以下,每1000元人民币计1分;经费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每1000元计0.8分;经费在100万元以上,每1000元计0.7分。
说明:
1. 纵向课题以立项时间积分,结题时不重复积分。
2. 全国一级专业学会以及其他相关学会、基金会及其他非纵向项目参照横向项目积分。
3. 到位经费指经科研部门备案并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经费。
五、专利积分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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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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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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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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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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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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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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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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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学、艺术、体育类其他科研成果积分标准
(一)相关科研成果积分
1. 音乐作品、文学作品(含创作作品)被省级电视台、电台公开录制并公开播放,一件计60分(作品为国家电视台、电台录制并公开播放的乘4计分);音乐作品发表每件计20分(若该学术期刊为核心期刊,则参照艺术类论文发表积分标准执行);被专业表演团体采用并公开播(演)出每件计40分(省级主管部门、专业机构主办的乘3计分,国家主管部门、专业机构主办的乘6计分)。
2. 音乐类举行个人独唱(独奏)音乐会或作品音乐会以及教学音乐会,每场次计120分(每场次之间必须有70%的曲目不同)。
说明:①在国家级场馆举办乘5计分,在省级场馆举办乘2计分;②2人以上的根据总分协商分配积分;③舞蹈类参照音乐类实施。
3. 美术类举办个人作品展览每场次计120分(作品须20件以上)。
说明:①在国家级场馆举办乘5计分,在省级场馆举办乘2计分;②2人以上的根据总分协商分配积分。
4. 美术类承担省(部)级设计项目、或中标设计项目并被采用一项计70分(国家级设计项目乘4计分)。
5. 美术类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作品一件计15分,若该学术期刊为核心期刊,则参照艺术类论文发表积分标准执行。
6. 美术类作品被省(部)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一件计80分(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乘3计分)。
(二)美术、音乐、舞蹈、体育类参赛、参展获奖积分
参赛获奖(省部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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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
承担裁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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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类作品参展
音乐类作品参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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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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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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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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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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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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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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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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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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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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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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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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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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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银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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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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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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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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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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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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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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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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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奖(第四名、优秀奖、入围奖、组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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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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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国家级获奖在省部级相应等次分值上乘3计分;国家高水平奖在省部级相应等次分值上乘4计分。
2. 艺术类作品必须是参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和比赛。
国家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和专业学术机构指: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省级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和专业学术机构与上相对应。
3. 同一作品参展(表演)并获奖的,按就高原则计分。
4. 体育类积分必须是参加教育、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
国家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指: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大学生体育协会及其下属各单项协会、省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
5. 指导学生个人比赛获奖按上述相应级别同等分值50%计算;指导学生团体获奖按上述相应级别教师个人获奖同等分值计算;如同时指导学生获得单项(个人)奖和团体奖(集体奖)积分可以累加。
七、其他科技活动计分标准
(一)科研项目申报积分(不包含获批项目)
1. 撰写国家级项目申请书并通过审核的,每项计40分;
2. 撰写省部级项目申请书并通过审核的,每项计20分;
3. 撰写市厅级及县级科研项目申请书并通过审核的,每项计10分。
说明: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级别时按就高原则计分,且每位教职工累计获得科研项目申报积分最高为40分/年。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学科建设项目申报积分参照执行。
(二)科研成果奖申报积分(已获奖者除外)
1. 申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且鉴定和申报等程序合格的,每项计20分;
2. 申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且鉴定和申报等程序合格的,每项计10分;
3. 申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且鉴定和申报等程序合格的,每项计5分。
说明: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级别时按就高原则计分,且每位教职工累计获得科研成果奖申报积分最高为30分/年。教学成果奖申报积分参照执行。
(三)专利申报积分
以我校为专利权人,教职员工为专利发明(设计)人,撰写专利申请书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的,每项计20分。
(四)指导学生科研活动积分
1. 以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的市级(含市级)以上大学生科研项目,指导教师按相应级别同等分值的50%计算;
2. 指导学生获校级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的,每项计20分。
3.大学生创新创业申报项目参照执行。
八、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基础科研工作量考核程序
本办法只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不能充抵教学积分,具体见当年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考核程序为:
(一)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科研成果登记、科研成果奖励同时进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将科研工作量考核范围内所列各项科研工作报所在学院、部门,经学院、部门审核计分汇总后报科研处核实。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