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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2012-11-23 16:51  

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贷款性质和条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或其委托代理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我省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特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上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的偿还支付。贷款本金分年度偿还,贷款利息按年计收 。学生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贷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学生从毕业当年开始,按年度偿还贷款利息,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

三、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向县(包括县、市、区、特区,下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下同)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

4.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新生提交高中毕业学校和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在读生提交在读学校和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仅限第一年申请时提供)。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三)合同汇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县借款合同整理汇总后报上级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辖区内各县的学生借款合同整理汇总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省资助办再统一送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

(四)贷款审批。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对借款合同审批后交省资助办,省资助办将其下发各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给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其转交代理经办银行备案。

(五)贷款发放。对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合格的学生,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委托代理经办银行向其发放贷款。

四、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省属院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负担;在我省市(州、地)所属院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市(州、地)级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省属院校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分担50%;在我省市(州、地)所属院校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相关市(州、地)财政各分担50%。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资助办负责归集。每年11月20日前,中央、省和市(州、地)财政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要足额划入省资助办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设的专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五、组织管理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及代理经办银行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可通过委托方式由其他金融机构代理结算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和教财〔2007〕14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初审、合同签订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贷款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办、高等学校和贷款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没有成立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暂由各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门部门专人负责上述工作。有关高中学校要配合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或其代理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信息和证明。

近年来,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已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市(州、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落实应由本级负担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推动各市(州、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工作,省级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励补助专项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六、其  他

本《方案》印发后,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该《方案》办理,当年在生源所在地申请获得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不得再向我省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在我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原我省开办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再办理。在本《方案》印发前已贷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按照黔府办发〔2004〕68号文件规定偿还贷款。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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