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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对《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2013-05-17 16:28  

黔教助发〔2012222

 

各市(州)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09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便于各地、各高校执行相关政策,特对《通知》补充说明如下:

  一、从2009年起,我省高校毕业生(含往届生)到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在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其贷款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

  二、对在20062008年期间,我省高校毕业生(含往届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且连续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无学费补偿)。到基层服务项目分别为: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三支一扶计划;

  (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三、高校毕业生是指我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的,由其毕业院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的,按各市(州)的相关政策执行。

  省外非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就业不在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

  四、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五、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3年(2006-2008年期间五大项目为5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的办法。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产生的助学贷款本息由学生本人按期支付偿还给银行,待毕业学校收到财政拨付的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后,再将国家财政代偿的本息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代偿的计算方法:

  2006——2008年参加下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的利息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截止到参加工作满5年止。

  2009年以后参加下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的利息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截止到参加工作满3年止。

  学生提前还清贷款的,提前还款所支付利息低于服务期应付利息的按实际支付利息代偿,高于服务期应付利息的按服务期应付利息代偿,未按时还款所产生的罚息不代偿。

  七、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的,其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各市(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各市(州)级财政安排。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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