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4〕145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贵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4年10月28日
贵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贯彻落实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黔教助发〔2014〕245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应按照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文件要求,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本校“奖、勤、助、补、减”等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补充,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应做到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相结合。通过各种奖励、资助方式,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学习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学校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60%的经费,用于建立学校奖学金和学生奖励,以表彰、奖励本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奖励比例、评审条件等按照《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贵师院发〔2014〕121号)实施,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学生奖励的奖励项目、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奖励比例、评审条件等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 勤工助学
第八条 勤工助学是指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30%的经费,用作勤工助学经费,以保证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学校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以及临时岗位,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到学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勤工助学应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原则上按月发放。
第四章 临时生活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8%的经费,用于新生入学、在校就读期间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生病、事故原因等给学习、生活带来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或特殊困难补助,以帮助学生渡过难关。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补助的申请条件、补助标准、评审办法等由学校学生贫困认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校就读期间,因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突发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应通过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办法进行,以保障特困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
第十五条 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条件的在校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学校通过对学生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研究批准后,按规定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的标准、条件等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五章 学费减免
第十六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2%的经费,用作学费减免经费。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贷款未办理成功,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以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七条 学费减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第十八条 学费减免按照《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贵师院发〔2012〕77号)实施。
第七章 相关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奖学金和学生奖励的评审、发放、管理工作,由学校学工部、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勤、助、补、减)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在每年招生前,要向社会公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资助政策。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确保所有学生和家长熟悉和了解学校的各类学生资助政策,解除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及其家长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并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每年奖、勤、助、补、减的分配比例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不挤占、挪用学生资助资金。学校每年向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做好学生资助的档案管理工作,各学院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工部、校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