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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教[2009]49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2012-09-01 15:28
(三)被部队退回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收回的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汇总上缴上级市(州、地)教育局,各市(州、地)教育局汇总本地区的收回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收回资金上缴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收回资金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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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电话:0851-8627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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